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、技术进出口等办法,投资者包罗中国境内的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,积极到场国际合作竞争。
针对外国国家(地区)、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纳歧视性禁止、限制或者其他类似办法,国家支持投资者根据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。

国务院有关部分可以对其采纳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、入境以及有关交易、合作等办法,推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、包涵、普惠、平衡、共赢的方向成长的重大法治实践,遵循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商业可连续和风险可控原则,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、不不变性明显增强,并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》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到场制定、决定和实施有关办法的组织、个人实施反制, 明确对外投资总体要求 对外投资需遵循基本原则和要求,统筹外事、法律、财税、金融、经贸、物流、出境入境、海关、贸促等领域处事资源,鞭策财富链供应链国际合作,